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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7-16 | 點閱數: 661

主旨:有關擔任主管職務之公務人員代理公立學校校長職務連續 10 個工作日以上者,其代理期間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數額如較所代理校長職務所支領學術研究費及主管職務加給之數額為低者,得核給是項差額,且因無選擇是否支領代理校長主管職務加給之問題,自不生得否擇領兼職費問題,請查照。

  • 102E0677939.pdf
    1) 102E0677939.pdf
  • 102E1792557.pdf
    2) 102E17925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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