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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信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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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7-24 | 點閱數: 680

臺南市政府 函
地址: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
承辦人:王冠偉
電話: 06-3901127
電子信箱:bombbreak@mail.tainan.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永康區永信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020651966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0651966A00_ATTCH2.docx)
主旨: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
則」(如附件),並自本( 102 )年 7 月 16 日生效,各機關
(學校)應視涉案人員具體違失情節,本於權責確依該處
理原則及相關法規規定程序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2 年 7 月 16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20041705 號函辦
理。
二、行政院為維政府形象,落實以身作則,重申各機關應於內
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
後不開車」,各級主管並應確實督導所屬同仁恪遵相關法
令,並應儘量避免非必要之飲宴應酬,並在飲宴中戒除勸
酒習慣,如確有飲酒,應落實以「指定駕駛」或「搭乘計
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杜絕酒後開車之行為。
三、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及酒後駕車肇事,觸犯行政秩序罰及
刑事法令者,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其行政責任之檢討,
請各機關(學校)本權責查證後,參考旨揭處理原則所訂
之懲處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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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等
所訂標準,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
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本府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約聘僱人
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由各機關(學校
)參酌旨揭處理原則,視其涉案情節輕重,依各該管理規
定或工作規則辦理。
四、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 1 週內
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
員服務法第 5 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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