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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症治療,經醫囑記載宜休養,其以病假登記之日數,應列為評定成績考核等第之考量
公告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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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3-09-04 | 點閱數: 630
主旨:教師接受不孕症治療,因尚未有懷孕之事實,經醫囑記載宜休養,其以病假登記之日數,應列為評定成績考核等第之考量,請 查照。
1) 102E1981374.pdf
2) 102E08561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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