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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 1020935219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0935219A00_ATTCH1.pdf)
主旨:函轉教育部函,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具應 103 年 1 月 1 日以
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
之年資,因未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乙
案,請 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