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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2-02-09 | 點閱數: 137

主旨:函轉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11 年 2 月 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10009901 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來函影本 1 份。
 

  • 1110209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疑義一案-教育部書函.pdf
    1) 1110209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疑義一案-教育部書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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