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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於本(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1月18日施行,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於本年1月18日修正發布後,聘僱人員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疑義一案,詳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
公告
蕭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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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2-02-11 | 點閱數: 149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1 月 26 日總處培字第 1110010846 號書函辦理
1) 111-02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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