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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內容請參閱附件,重點內容擇要節錄如下:
(一)本市國中、小教師每學年度參與進修(含與教學直接相關之時數 18 小時)基本研習時數為 54 小時。
(二)與教學直接相關研習內涵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進修與發展」、「敬業態度與精神」、「學校管理與領導」、「新興議題與特色」及「實用智能與生活」七大範
(三)凡每學年度研習時數達 54 小時以上之教師,並具公開知識分享成果者(經學校同意辦理三人以上公開觀課至少 1 節以上或公開發表教學成果至少 1 節以上,並留有書面資料成果者),由所屬學校建立審核機制於次學年度開學前,自行核予嘉獎 1 次,以資鼓勵。發表者應主動配合學校完備公開知識分享之程序並提供簽辦敘獎所需資料。
(四)法令、政策規定教師應參與之各項研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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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每年時數 |
依據 |
內容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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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活動認證 |
36 |
教育部 100 年 7 月 14 日臺國(二)字第 1000123832 號函及教育部提升國民中小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教師關鍵能力在職進修實施計畫 |
綜合活動領域教師須於 105 學年度全面完成綜合活動學習領域師資關鍵能力 36 小時培訓。 |
課程發展科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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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照顧在職訓練 |
18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 |
課後照顧班執行秘書、課後 顧中心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至少 18 小時。 |
課程發展科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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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職教師補救教學研習 |
18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 |
非現職教師需修習 18 小時完整研習課程,方可任教補救教學。(拿到證書後,不用每年再修習時數課程) |
課程發展科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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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教師補救教學研習 |
8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 |
現職教師無論是否任教補救教學,皆需修習 8 小時補救教學研習課程。(拿到證書後,不用每年再修習時數課程) |
課程發展科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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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進教學品質計畫研習 |
18 |
教育部精進教學品質計畫 |
精進教學品質計畫暨輔導團辦理之相關研習及分區到校服務,包含校內自辦教師社群、校本研習、策略聯盟研習 |
課程發展科提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