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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教人員留職停薪復職後發生生育事實,其生育補助基準應由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實際在職月份」6個月之薪(俸)額平均數為準,不含全月留職停薪之月份,請查照。
公告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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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4-11-14 | 點閱數: 512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 103 年 11 月 6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523151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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