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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之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依進入許可辦法規定,應詳填申請表由服務機關陳報本府,由本府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可處新臺幣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