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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銓敘部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有關流產假懷孕月數計算方式、陪產假給假條件、日數及給假期間,以及生理假規定、生理假及陪產假之計算單位,並增訂安胎假等,另針對侍親、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後之休假核給方式予以檢討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