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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4-21 | 點閱數: 433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 104 年 4 月 14 日府教特字第 1040119843 號函。 二、請貴校轉知所屬專任輔導教師如欲介聘至彰化縣,屆時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彰化縣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請教師審慎選填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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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INK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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