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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以,各機關學校於103年以前如有辦理各項核發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員工禮品(券)之獎勵案件,且104年度已編列相關預算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者,同意104年得依原規劃辦理各該項核發員工禮品(券)之獎勵,至105年以後,應於「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6條規定之獎勵額度內辦理,請查照。
公告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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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5-05-05 | 點閱數: 294
1) 核發員工禮品(券)之獎勵.pdf
2) 核發員工禮品(券)之獎勵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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