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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釋示有關發生於95年底至99年間之教育人員因公涉訟案件,嗣於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下稱本辦法)發布後,始申請因公涉訟輔助之案件,得否適用本辦法及10年請求權時效疑義一案,請查照。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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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5-06-12 | 點閱數: 363
1) 因公涉訟輔助之案件LINK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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