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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銓敘部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先予撤職,係指撤其所兼行政職務或教師本職疑義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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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5-07-16 | 點閱數: 454
1) LINK321.pdf
2) LINK24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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