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內容區
永信國小
:::
:::
本站功能選單
維修通報(新增維修通報,請至新站)
線上填報
線上書籍
新校網
登入
登入
使用 臺南市 OpenID 快速登入
重取設定
:::
主內容區域
本站消息
有關「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22點(三)3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
蕭曉芳
-
人事室
| 2015-07-22 | 點閱數: 370
依據旨揭要點第 22 點(三)3 規定,「獲得開缺學校校長推薦函加分並介聘成功教師,須於該校兼任主任職務滿 2 年。若教師介聘成功後拒絕擔任主任或校長未聘任該師擔任主任,將依規定予以議處。」。按前揭規定之意旨係為使校長可自外校聘用合宜且有意願之教師至本校兼任校內行政職務。爰此,須於該校兼任主任職務滿 2 年,係指在校內兼任主任職務之服務期間併計滿 2 年;另調用本局擔任一般職務、任務編組中心主任或其相當職務均無計入校內兼任主任年資。
頁尾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