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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經機關考量其違失情節輕重後,依同條第4項規定予以停職並移付懲戒者,因其行政責任尚未釐清,其復職須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後,始得申請案,請 查照。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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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5-08-31 | 點閱數: 328
1) 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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