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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費用,於行政程序法102年5月24日修正生效日前,應適用5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自102年5月24日(含該日)起適用新法,其時效尚未完成者,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接續計算其時效期間合計為10年,請 查照。
公告
蕭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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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5-10-29 | 點閱數: 326
1) 因公涉訟輔助費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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