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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6-03 | 點閱數: 612

主旨:為期獎不逾時、達激勵士氣之效果,重申市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4 點第 1 項規定,各機關學校及幼兒園獎懲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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